(九)在用地政策上对广告产业予以支持和倾斜。广告企业建设项目要尽量利用存量土地,确需新占用土地的,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四合院区域、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广告产业的,可暂时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
(十)提高中小广告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中小型广告企业加快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水平,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对资质好、经营行为规范的中小型广告企业进行扶持。引导广告经营单位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青岛市著名商标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民营企业”、“消费者满意单位”及广告资质等级认证。对获得驰名商标和省、市著名商标的广告企业,参照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奖励。
(十一)支持户外广告业务升级。立足于改进户外广告的材质,提高设计、制作的档次和水平。鼓励广告企业加强广告科技研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运用广告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水平。鼓励环保型、节能型广告材料的推广使用,支持开发低成本的替代广告材料。鼓励开发新的广告发布形式,运用新的广告载体,降低广告投放成本。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全市户外广告网上审批系统,逐步实现户外广告网上审批,减少登记审批环节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已批准设立合法有效的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拆迁等因素予以拆除的,要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十二)落实创意产业扶持政策。积极发挥创意在广告产业中的核心作用。支持具备设计、制作、策划、营销能力的广告企业积极参与“创意青岛”计划,将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列入创意产业“十佳”、“百优”企业培育名单,加以重点扶持。对各级各类产业园区中的广告创意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鼓励对集聚区内广告创意企业实行贴息贴租或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奖励等优惠措施。有关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符合《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十三)促进公益广告发展。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公益广告建设,明确公益广告的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责,整合和利用各类资源,构建积极参与公益广告的良性机制;落实和实施公益广告减免税费政策,鼓励各种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刊播;支持公益广告作品评优工作,采取鼓励措施,提高公益广告的刊播比例,扩大公益广告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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