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挥产业集聚效能,扶持广告园区(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产业园区集聚、孵化和辐射作用,促进广告企业、项目、业态依托各类创意园区实现产业发展的规模化、集群化。本着“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原则,引导园区(基地)主办者以“园中园”的形式,培植创意项目,打造配套功能完善、综合效益突出的文化创意、广告影视音乐、平面创意制作、广告会展、动漫游戏、多媒体广告新兴产业园区。鼓励创意产业园区整合广告资源,发挥扩散效能。重点扶持规划建设中的青岛广告文化产业园、创意100产业园、中联U谷25产业园和青岛市大学生“一中心、多基地”的创业孵化体系,创新管理体制,优化服务机制,用足用好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国内和国际知名品牌广告企业入驻园区,将创意人才、广告媒体、广告主(联盟)等资源进行有机整合,搭建广告资源交易平台,相互交流合作,形成区域联动。
(四)促进广告资源优化配置,建设大型综合性广告媒体。支持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融合与对接,采用多频道、多版面、数字化方式,向广告受众提供高品质服务,提升传统媒体经营格调,提高竞争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媒体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促进广告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化经营;支持组建青岛广电影视传媒集团、青岛报业传媒集团、青岛网络传媒集团和半岛传媒股份公司,创新经营模式,调整广告结构,做强其所属综合性广告业务,带动全市广告媒体发展并向省内、国内辐射。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广告企业纳入市政府设立的文化产业或投资基金扶持范围,享受有关扶持待遇。对列入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园区(基地)的广告产业项目,财政给予一定奖励或补贴。对涉及重点广告产业园区(基地)拆迁、改造、建设等发生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予以减免。对入驻重点园区(基地)、预期经营时间在10年以上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经营单位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广告经营单位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符合条件的,不超过企业年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符合条件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广告经营企业销售其自主创作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动漫作品、广告原创作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现即征即退政策。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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