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整合关闭有关煤矿及生产系统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2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煤炭产业取得长足进步,有力支持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但是,煤炭产业集中度低,小煤矿数量比重大,小煤矿管理、技术装备落后等问题依然存在,难以适应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和安全生产需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4部委局《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促进我省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各市(州)政府(地区行署)审查和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议审议,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依法对六枝特区大田煤矿等44处煤矿及瓮安县瓮安煤矿陡山井(8万吨/年生产系统)等5处煤矿生产系统实施整合关闭(名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煤矿整合关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关闭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坚决依法整合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煤矿及生产系统。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注销整合关闭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留矿权,待兼并重组和煤矿整合方案出台后统筹处理;要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各有关市(州)政府(地区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专门力量,实施联合执法,按照国家关闭煤矿的要求,切实做到停水、停电、停火工,全面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和通讯线路,封闭矿井井筒;妥善做好从业人员遣散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包保责任人,加强巡查力度,严防私挖盗采。
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1年第一批整合关闭煤矿和生产系统的工作。
附件:1.依法整合关闭煤矿名单(第一批)
2.依法整合关闭生产系统名单(第一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