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开展以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为重点的全程跟踪服务。(省科技厅、国资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强化科技成果奖励与评价的知识产权内涵,鼓励企业和各类创新主体的专利、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开发与应用,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及运用情况,可按照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按照程序申报表彰奖励。(省科技厅负责,省财政厅、知识产权局协办)
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其研发活动形成大批知识产权成果并向企业转移。(省教育厅、科技厅、知识产权局,中科院昆明分院负责)
引导企业积极应用知识产权成果,并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省工业信息化委、国资委负责,省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协办)
推动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族民间文艺等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探索建立利益合理分享机制,促进云南资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省工商局、质监局、版权局、农业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文化厅、卫生厅、法制办、知识产权局负责各自领域工作)
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监管机制、预警应急机制、维权机制,支持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鼓励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出口,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开展对外投资和国际化经营,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省商务厅、知识产权局负责,省工商局、版权局、科技厅、工业信息化委、国资委,昆明海关协办)
(三)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建设,完善省、州(市)、县(市、区)3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一步充实人员,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全省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增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合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整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编办、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知识产权发展指数。(省知识产权局、统计局负责,省工商局、版权局、农业厅、林业厅协办)
加强对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形成区域知识产权发展的合理布局。(省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农业厅、林业厅负责)
大力推进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促进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开展研发、生产、营销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监控和评估工作,分类指导和推进企业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省工业信息化委、国资委、知识产权局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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