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推荐程序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关于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7] 203号)和《关于评选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劳动模范的暂行办法》规定,推荐程序如下:
(一)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产生,由各州(市)和省直各产业厅局(公司)按分配名额推荐。按照工会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被推荐人必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团组长会议讨论通过,由单位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所在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产业厅局(公司),经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省总工会。
(二)农民劳动模范的产生,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农业局联合推荐。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省总工会。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私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评选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工商联和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由单位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所在县(市、区)、州(市)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省总工会。最后由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和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评选。
五、推荐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为了确保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各类比例合理,要严格按照分配名额及要求上报推荐对象。农民工由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推荐,跨州(市)农民工须征得其户籍所在州(市)同意后推荐。被推荐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必须依照《
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模范执行《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险法》,按照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模范遵章守法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关心公益事业。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二)坚持逐级审批原则。被推荐人选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必须先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再报州(市)人民政府和主管产业厅局(公司)党委(党组)审核。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是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必须由其干部主管部门对其所在单位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廉政、勤政建设,厂务公开等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所在地审计、国税、地税、工商、组织、纪检(监察)、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科研教育工作第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面向社会各个阶层,做到事迹真实准确,评价客观公正,标准严格统一。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
(四)坚持群众认可原则。推荐评选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各州(市)和省直各产业厅局(公司)、直属企业单位推荐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在无原则异议后方可上报。省总工会汇总推荐人选并经省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审查后,将名单在《云南日报》公示一周,对其中无原则异议的人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省劳模推荐评选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和段琪副省长任组长的云南省2011年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审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总工会,负责推荐评选的日常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有关部门合力抓好推荐工作。
(二)严格上报时限。各州(市)、省直各产业厅局(公司)于2011年1月31日将推荐情况预报省总工会生产保护部。经初审同意后,于2月28日前将《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登记表》一式5份、3000字左右的推荐人先进事迹材料(含600字左右事迹简介)一式50份(A4纸)、推荐人近期照片7张(规格为大一寸),及电子版材料一并汇总报送省总工会生产保护部。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模范事迹,弘扬他们无私奉献、与时俱进的先进思想,营造“学习劳模、尊重劳模、争当劳模”的社会氛围,推动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发展。
附件:云南省第二十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各州、市名额中含非公经济组织劳模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