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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信息化进程,推进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共建共享工作,全面提升我市通信服务能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委《关于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0〕10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8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共建共享工作
  大力发展现代通信服务业,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享共建,有利于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减少重复建设,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利用率。
  (一)加强城镇信息化建设。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信息化建设越来越显得紧迫和重要。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镇信息化建设推进方案及新农村、新社区信息化建设方案,将新农村、新社区信息化列入城镇信息化的重要内容,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城镇信息化建设工作。要积极探索“三网融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做好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工作的领导,对有关部门提交的规划方案要积极协调,并做好批复工作。要制定与城镇化规划体系相一致的通信设施规划方案,实现通信机房、通信管线、通信铁塔等通信设施与城乡其他设施建设同时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各通信运营公司要切实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加快调查摸底,在2011年5月前完成各牵头负责区域的共建共享规划,认真抓好牵头负责区域共建共享工作。
  (三)明确共建共享的总体要求。按照“新建必须共建、设施必然共享”的总体要求,拟新建基站、铁塔、杆路等设施的通信运营公司必须按照规划,告知其他通信运营公司,实施共建。其他通信运营公司未提出共建需求的今后不得在同一区域内进行新建。已有的通信基站、铁塔、杆路必须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禁止在已有通信基础设施的同区域、同地点新建铁塔、杆路、基站等通信设施。新建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各方都有需求的应联合建设;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通信运营公司开放共享,现已有同一区域、同一路径多家杆路、基站的,应按统一规划,逐步实施设施整合和共享。
  (四)抓好共建共享项目实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由责任区的运营商牵头,与各运营商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工作要求、结算方法及分工,广播电视杆线所属单位也应积极配合,推进设施共建、资源共享,并对其基站根据周边环境尽可能美化。对各通信运营公司间共建共享费用,应按有关文件规定,租用价格以成本为基础,附加一定的收益,共建费用按成本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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