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部门把消除麻风病危害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要求完成全省10个麻风病院(村)新建、改扩建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开展麻风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并在医学院校相关课程中增加麻风病防治的内容;保障麻风病人及麻风病患者子女公平享有入托、入学的权利。
公安部门负责为异地搬迁麻风受累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依法打击侵害麻风病患者及家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监测与病例报告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麻风病患者、麻风病治愈者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救助,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麻风病患者救治工作。
财政部门将麻风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配套经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随着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优先安排麻风病聚居区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将属于农村危旧房改造对象的麻风受累者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水利部门负责麻风病院(村)的水利设施建设,做好水源供应。
残联根据国家项目资助情况,采取项目救助等方式配合卫生部门为麻风病畸残者提供手术矫治,并做好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协助麻风病畸残者办理残疾证等工作。
红十字会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开展麻风病患者及受累者救助、慰问等关爱活动。
七、经费保障
(一)中央财政对我省麻风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二)省级财政每年按与卫生部补助资金比例不低于3∶7落实配套资金。
(三)各市(州、地)、县(市、区)财政每年分别按当年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总和的10%落实配套经费。
八、队伍建设
(一)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独立科室,配备8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麻风病工作,并设立麻风病检测中心实验室,进一步提高麻风病实验室检测及管理水平。
(二)市(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皮防机构)要设独立科室,配备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风病工作。
(三)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麻风病防治专业机构)要配备麻风病防治专职人员负责麻风病工作,其中一类县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二类县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