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通知
(桓政办发〔2010〕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优质、均衡、健康发展,根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幼儿教育工作责任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幼儿教育管理工作。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指导村民委员会办好村级幼儿园。县教育局负责拟订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幼儿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对全县幼儿教育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负责对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常规管理和发展督导;负责幼儿园成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审批和年度检查的初审,监督、指导,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幼儿园的违法行为。县卫生局负责对幼儿食品、卫生、防疫、保健等工作进行指导。县公安局负责幼儿园接送车辆、驾驶员、消防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县发改、财政、劳动保障、城建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二、规范幼儿教育办学行为
要提高公办幼儿园规模和质量,发挥公办幼儿园在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的示范、辐射作用。各乡镇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辖区内的幼儿园,办好乡镇中心园,合理规划村小幼儿园的布局,形成每个乡镇建有一个中心园,下设若干个成型园的服务网络,要充分利用农村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建设成型的、合格的幼儿园。要加强对不合格幼儿园的整治工作,对在2010年底前经整治仍不合格的幼儿园,一律予以取缔。
三、全面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面向全体,关注个体差异,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美化幼儿园环境,营造安全、健康、快乐、舒适的生活氛围,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各类幼儿园创建省级、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建成一支政治业务素质优秀、年龄结构合理的幼教师资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