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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翁新良、高宝钦二位同志绍兴市劳动模范称号的决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翁新良、高宝钦二位同志绍兴市劳动模范称号的决定
(绍政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发〔2002〕71号)精神,为表彰在建筑业企业创“鲁班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决定授予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翁新良、高宝钦二位同志“绍兴市劳动模范”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不断创造新业绩。全市广大企业干部职工要以劳动模范为榜样,奋发进取,开拓创新,为全面实施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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