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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
(冀政函〔2011〕230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上报〈衡水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的请示》(衡政〔2010〕 9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衡水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现批复如下:
  一、保持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资源利用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落实好省级规划的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重点加大煤、煤层气、地热资源勘查力度。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制度,鼓励和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提高重要矿产资源可供能力。
  三、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宏观调控。鼓励开采煤、煤层气、地热资源,对于破坏耕地的砖用粘土矿逐步有序关停,不再新设采矿权。充分利用区位优势,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资源。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分区管理制度和准入条件,调整优化开发利用布局。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加快推进砖瓦粘土矿土地复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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