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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意见

  对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现行体制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沟通,细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程序,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的衔接机制,确保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正确运用,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切实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得到认真执行。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陈述申辩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建立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行政监察,近期要把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强制、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滥用行政强制等行为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作为推动我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1〕8号)结合起来,与环境建设年活动的具体安排结合起来,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要将行政强制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要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全面提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扎扎实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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