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地、各部门要依据
行政强制法抓紧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全面清理。行政机关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一律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非行政机关凡是未经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的,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原有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清理后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及其实施的行政强制事项,要纳入行政职权目录进行管理。2012年6月底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组织完成对本级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和事项的清理、审核、公告工作。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依法申领《贵州省行政执法证》,持有国务院部门依法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凡是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坚决调离执法岗位。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抓住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有利时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城市管理等领域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取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五、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行政强制法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以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又对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结合实际,细化行政强制程序和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本系统内统一和规范行政强制执法文书式样,把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