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培训的重点,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
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
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通过学习、培训,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
行政强制法的内容,依法正确履行行政强制的职责。省政府法制办要抓紧组织对省直行政机关、市县人民政府及部门业务骨干的培训,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要将
行政强制法宣传纳入全省“六五”普法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
行政强制法的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熟悉各项规定,增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有效监督。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抓紧组织力量,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依法及时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开展对省政府规章和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各地、各部门分别对本地、本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发挥组织、督促、协调作用,依法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废止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凡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