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城镇公共设施建设充分考虑男女两性不同需求。城镇公共设施建设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充分考虑男女两性的不同特点;在城镇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在场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哺乳室或育婴室。
15.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能力;支持妇女参与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6.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在减灾工作中根据妇女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情的能力,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7.积极为妇女健身娱乐创造条件。多方筹措资金,为省会及市(州、地)政府(行署)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的建设创造条件。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加强执法和监督。
2.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4.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6.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地方法规,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人身、财产、劳动、社会保障、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大对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检查力度。各级有关部门定期对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深入了解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加强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贯彻落实
立法法中有关法规政策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性别平等审查机制,由有关专家为制定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清理现行法规、规章和政策中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
4.保障妇女的立法参与权利。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扩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5.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常规培训,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6.提高执法、司法部门中的女性比例。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验的女性申请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
7.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提高妇女权益法律知识普及率;面向广大妇女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项普法活动,提高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8.依法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等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9.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落实《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合作和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设立家庭暴力救助站或庇护所,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和保护。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
10.有效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1.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保护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12.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有歧视妇女或侵害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的内容。
13.维护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举报、控告、起诉和申诉;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匿名诉讼、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4.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15.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各级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实施方案。
(三)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将妇女发展的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制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规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加大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发展的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的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将主要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健全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妇儿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儿工委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建设,确保机构、编制单设,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