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加大妇女就业创业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旅游、文化、家庭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为妇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岗位;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有效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进一步完善小额信贷尤其是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有利于妇女就业、创业的扶助措施,完善扶持政策,采取技能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完善女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创业培训,促进帮扶女大学生创业。
5.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6.提高妇女非农就业率。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消除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
7.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公益性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下岗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认真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落实针对失业妇女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着力改善农村贫困妇女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妇女予以长期社会救助,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
8.改善妇女的就业结构。完善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强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创造条件,引导和推动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
9.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推动并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和经营收益;围绕农产品深加工和市场需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发挥女能手的示范带动作用,帮助农村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支持。
10.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益。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政策,清理废除与法律相冲突的损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制度,推动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并自主处置自己名下的土地及其收益。
11.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12.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企业严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察作为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重点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
2.县级以上政府领导班子中有1名以上女干部,并逐步增加。
3.省、市(州、地)政府工作部门中领导班子女干部数量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增加。
4.地(厅)、县(处)级正职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要占一定比例。
6.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人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7.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本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村委会主任、成员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9.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策略措施:
1.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政策支持。
2.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专项规划。规定省、地(厅)、县(处)各级领导班子女干部比例;逐步增加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政府部门领导层中女干部数量;选拔优秀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拓宽女干部选拔渠道,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拔女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对特别优秀的女干部破格提拔。
3.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后备干部人选中女干部比例,市(州、地)应不少于15%,县(市、区、特区)应不少于20%;各部门要把列入后备干部名单的女干部作为重点培养。
4.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5.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6.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要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提拔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享有平等权利。
7. 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利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8.拓宽女干部培养渠道。依托高校、党校,有计划的开展女干部培训,选派女干部到艰苦环境和基层重要岗位挂职任职,组织女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或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不断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促进女干部成长。
9.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法规政策和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诉求。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生育保险制度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城乡妇女。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持续提高。
3.逐步提高城乡妇女的医疗、生育保障待遇水平。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4.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从业妇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增加;未从业城镇居民妇女逐步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大幅度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其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妇女参保率达到90%以上。
5.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妇女的养老服务水平,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
6.提高女职工工伤保险覆盖率。参保用人单位女职工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5%以上。
7.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8.提高妇女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及时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妇女及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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