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元内统筹项目规划(含培训项目)和600元外及小库规划项目的验收: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项目由县政府初验,市政府负责竣工验收;2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移民局、财政局组织初验,县政府负责竣工验收,市移民局组织抽验。移民资金为辅的项目,由主投资方根据其行业规程组织验收,县移民局、县财政局参与,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移民局、县财政局将其主要建设档案资料存档备案。
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责任主体应向验收组报送审查文件及资料,其内容包括:
1. 项目确定的民主程序;
2. 项目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
3. 设计变更、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4. 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监理材料(实施监理的项目);
6.施工单位项目竣工资料;
7.初步验收报告;
8.审计报告;
9.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10.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待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并由验收组成员在验收结论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规划实施完成后进行总结验收。总结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600元内、600元外规划总结验收在县政府组织初验合格后,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报省终验;小库规划总结验收在市移民局组织初验合格的基础上,报省终验。
第八章 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工作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与监督,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由项目责任主体组成质量管理体系,专人负责。县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纪委监察局、县移民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开展经常性稽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县移民局、县财政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到乡镇政府检查项目履行民主程序、直补资金发放、后期扶持资金使用,工程进度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履行民主程序弄虚作假,移民直补资金不及时、足额发放,存在人为顶替已死亡移民代领直补资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不合理,项目质量、进度、计划不按要求执行等情况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
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桓仁满族自治县水库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