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生产开发项目和二、三产业项目,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要根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50万元以下的生产开发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书。
4. 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要编制培训计划书。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上报与审批。
1.乡镇政府于每年7月底前将下年度的村组项目以文件形式(附件为前期工作文件)上报县移民局。单项工程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由市移民局组织审核,市政府审批,报省移民局备案;单项工程投资少于200万元的项目,县移民局可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审核,县政府审批,报省、市移民局备案。
2.凡移民资金为辅的项目,由专业部门审批,报市、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3.年度计划上报前,原规划内项目需要调整时,由县移民局报市移民局审批,报省移民局备案。
4.前期工作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部分的工程投资,不纳入项目概算。
5.经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主要内容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四章 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三条 600元内村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由乡镇政府根据批准的规划及批准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上报县移民局,由县移民局组织汇总编制年度计划。600元内统筹项目规划、600元外规划、小库规划年度计划由县移民局根据批准的规划及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前期工作文件未被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县移民局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计划上报市移民局。600元内规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市移民局审批,报省移民局备案。600元外规划、小库规划年度计划由市移民局报省移民局审批。年度计划不能超过省下达的本县的年度预算控制额度。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县移民局应按照省、市统计报表的要求,组织乡镇及时、准确、真实、客观地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直补资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