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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桓政办发〔2009〕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工作,根据《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水合〔2008〕23号)、《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及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水合〔2008〕24号)及《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 后期扶持资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 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移民后期扶持600元内规划项目、600元外规划项目及小型水库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小库规划)的管理。

第二章 扶持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 600元内、600元外规划原则上以5年为一周期,由县政府按照规划编制工作大纲要求编制,经市政府审核后,报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省政府审批。小库规划原则上以5年为周期,由市政府编制,报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省政府审批。
  600元内规划项目分为村组项目和统筹项目。村组项目是按照登记到村的扶持人数确定资金额度的项目,统筹项目是按照统筹移民人数确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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