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培育文明道德风尚,构建道德行为规范,引导社会成员形成诚信、正直、敬业、守法、慈善、包容、感恩等道德品格,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精心组织实施“文明青海”建设工程,大力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广泛深入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展示大美青海良好形象。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社会风气。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四、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公共文化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
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必须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大力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工程”和“文化惠民推进工程”,加快形成省、州、县、乡、村五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让群众广泛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一)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投入,健全完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消除盲点,扩大覆盖面。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深化内部改革,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从资金投入、设施场所、机构编制等方面保障公共文化设施正常运转,着力构建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效能,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文化服务。大力推动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向社会开放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
(二)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力度。坚持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继续加大投入,加强各级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发展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健全完善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社区)文化室或文化活动中心。继续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西新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牧区电影放映、城镇数字影院、农(牧)家书屋及体育场馆设施等重点文化项目建设。结合城市建设改造,统筹规划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推动省市文化设施统建共享、部门合作、政企联建、社会参与等多种形式,建设公共文化设施,促进共建共享与综合利用。
(三)加快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健全完善以城带乡联动机制,合理配置城乡文化资源,加大公共文化资源向农牧区倾斜力度,推动对口援建省份加大对援建地区、我省有条件的地区对青南地区、城市对农牧区的文化帮扶。鼓励文化单位面向农村牧区提供流动服务、网点服务,做好主要党报党刊在农村牧区基层发行和赠阅工作。扶持文化企业以连锁方式加强基层和农村牧区文化网点建设,推动电影院线向市县延伸,支持演艺团体深入基层和农村牧区演出。推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和“送欢乐下基层”等活动经常化。
(四)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适应人民群众求知求乐求美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广场的作用,积极搭建公益性文化活动平台,推进机关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军营文化建设,通过开展文艺调演、汇演、展演等评比表彰活动,引导群众广泛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深入挖掘传统节日中蕴藏的优秀文化资源,利用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少数民族重要传统节日,组织好有特色、影响大、效果好的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城乡居民精神文化生活。支持群众依法兴办文化团体,鼓励群众自办文化,精心培育植根群众、服务群众的文化载体和文化样式。及时总结来自群众、生动鲜活的文化创新经验,推广大众文化优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