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推进就业见习和就业培训工作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区县要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1〕70号)要求,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规范见习活动,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为见习毕业生提供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见习单位和同级财政各按50%承担,财政承担部分从见习基地当地财政有关资金(含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区县、各高校要积极开展校企合作,组织有培训需求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大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大中专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补贴。
(三)继续做好未就业毕业生技能培训工作。将未就业毕业生技能培训工作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进一步规范全市未就业毕业生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就业培训基地的作用,完善各项培训政策,按照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未就业毕业生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淄人发〔2005〕148号)要求,扎实开展好未就业毕业生技能培训工作。“十二五”期间,每年组织一定数量的未就业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提高未就业毕业生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培训基地的积极性,做好未就业毕业生技能培训工作,促进未就业毕业生充分就业。
三、切实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工作,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一)积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就业原则,以建立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长效机制为目标,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和平等就业制度为手段,积极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基础工作,通过建立就业预测评估体系、指标评价体系、考核奖惩体系、管理运作体系、资金支持体系、信息支撑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平等就业、素质就业、稳定就业和充分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