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2011)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11〕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淄博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以及政府办公厅(室)以自己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的组成部门、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以自己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包括修改、废止,下同)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