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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4.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和设备、材料;
  5.安全培训机构、人员、经费满足安全教育培训和提高职工专业素质需要,做到培训制度化,全员教育培训率100%,主要煤矿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6.矿井应当有核准的足够风量,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7.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
  第七条 在达到本办法第六条必备条件的基础上,一级、二级、三级达标矿井的考核标准如下:
  1.-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9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安全管理专业达到一级,另外6个专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少于3个,其余专业不低于二级。
  2.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8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安全管理专业达到二级,另外6个专业中,达到二级的专业不少于3个,其余专业不低于三级。
  3.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70分及以上,且八个专业中,没有不达标的专业。
  第八条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报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命名;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报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命名;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核准命名;达到国家级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初评,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命名。
  第九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煤矿每月进行一次自检、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主管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矿井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采取动态检查,每次检查的记录存档,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已达标的煤矿矿井依据次年考核得分决定升、降级。
  第十一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
  三级由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二级由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一级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考核;国家级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检查考核,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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