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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14号)


  《云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3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七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促进我省各类煤矿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安监办字[2004]24号)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煤矿生产矿井,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矿井申报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矿井及国家级达标矿井的考核评定。
  第三条 各类煤矿矿井应当按照《云南省煤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煤矿自评达到建设标准后,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经县(市、区)、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合格后,向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报等级认定。
  第四条 省属煤矿分别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向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报等级认定。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矿井评级的专业分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灾害防治、安全管理和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八个专业。
  第六条 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矿井应当具备:
  1.实现安全目标。凡年度内发生过一次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矿井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2.申报二级达标矿井的煤矿,上年度应当被评定为三级达标矿井;申报一级达标矿井的煤矿,上年度应当被评定为二级达标矿井,本年度未发生死亡事故;申报国家级达标矿井的煤矿,上年度应当评定为一级达标矿井;
  3.矿井生产布局合理,采掘接替关系正常;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本年度无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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