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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消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七)落实消防行政问责制度。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问责。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单位,当地政府要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监、证监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作为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的参考依据。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提高城乡抗御火灾能力
  (八)加快修编城镇消防规划。各县(区)要结合城镇化推进速度,及时修编和组织编制实施消防规划,保障消防专项规划建设经费的投入使用。依据《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在建设农村基础设施时,同步加强农村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等设施建设。市发改委、公安(消防)、国土、住建、水务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对涉及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报消防部门审核;规划完成后要组织集中验收,确保编制的城镇消防规划严格按照制定的内容实施。“十二五”期间,修编市区和四个县城消防规划工作,编制完成所有乡镇消防专业规划并批转实施。所有行政村消防规划内容以专篇形式纳入农村整体规划。落实自治区宁南区域中心城市暨大县城建设、生态移民工程等重大项目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并按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九)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各县(区)要按照“节约优先、优化配置、有效保护、综合治理”原则,结合全市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大力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城市建成区市政消火栓实有数达到90%以上,完好率达到100%,新建道路、工业园区要按编制的消防规划标准建设市政消火栓,保证不欠新账。农村地区要结合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依据《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建设公共消防水源,解决消防用水问题。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乡镇,要按标准安装市政消火栓,设置消防取水点。有河渠湖泊等天然水源和中小型水库的乡镇,要建成消防取水码头。缺水地区消防供水系统无法满足灭火需要的,要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场所修建消防水池、消防水窖等储水设施。“十二五”期间,全市所有乡镇结合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防洪工程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设置消防取水点,建设消防水池、水窖、机井等“两用”(消防和民用)消防水源不少于3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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