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标准规范。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从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出发,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群众消防组织建设、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和消防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十二五”期间,制定完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消防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办法、规定,保障我市消防事业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
(四)落实政府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各县(区)组织制定“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充分发挥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及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加强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建设,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和消防安全评价,破解消防技术难题。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评、政绩考核和督促检查的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等考评范围,每年组织督导检查和考评验收,并将考评验收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五)落实部门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综治、教育、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牧、商务、文广、卫生、安监、林业、旅游、总工会、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部门(行业)消防管理和协助消防监督双重责任,结合本部门(行业)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工作计划,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自查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本部门(行业)的消防安全。严格落实《固原市消防安全监管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固政办发〔2010〕69号),建立健全消防工作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凡行政许可或监管事项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形成消防安全监管合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消防监督执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六)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建立和落实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责任人,对本级、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要按照《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开展灭火演练,强化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并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