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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试点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积极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过渡。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各地自行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妥善解决制度衔接中的问题,并轨到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政策上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享受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待遇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九、组织领导
  (一) 调整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自治区调整成立了新型农村牧区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落实,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调整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统筹地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基金筹集、财政补贴、待遇标准、经办管理、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内容,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三) 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富民强区战略,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以及基层社会保障平台的作用,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真正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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