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中央财政补贴55元,自治区补贴5元),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
(二)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六、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统筹地区社区居委会和嘎查村委会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与制度衔接
(一) 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整合,纳入“金保工程”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与其他公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参保人发放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及关系转移接续。
(二) 经办能力建设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要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业务培训、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方面的投入,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三) 相关制度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