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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1〕133号 2011年11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建立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任务目标
  2011年7月1日启动的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在已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基础上,扩大到61个旗县(市、区),2012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城镇居民和农村牧区居民参保工作,实现新农保制度向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通过试点,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 基本原则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起步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统筹,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实行盟市级统筹。随着覆盖范围的扩大,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牧区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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