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老年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制度。在制定、调整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时,充分考虑老年人特殊的医疗需求,在政策措施上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障待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老年人住院费用补偿率和门诊补偿率。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结算办法,方便老年人就医。
3.加强对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各地要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苏南、苏中、苏北原则上分别按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45%、50%确定供养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同时,根据本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70岁及以上老年人,本人每月可增发保障标准金额的10%-20%保障金。把困难老年人作为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加大救助力度。将城镇户籍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4.提升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推进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落实80周岁以上老年人尊老金发放制度,完善尊老金发放管理和操作办法。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扩大尊老金发放范围,提高尊老金发放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并按照规定给予扶助。落实持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政策,并建立长效发放机制。落实老年人各项优待服务政策,为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旅游景点、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二)老年医疗卫生保健
1.积极提升老年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增强老年病医疗技术人员力量,增加相关技术设备和设施投入,提高老年病防治水平。加强老年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和科学研究。各省辖市指定1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作为老年病的防治中心,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病科。进一步加强老干部病房建设,扶持老年康复医院建设。一定规模以上的养老机构设立配套的医疗服务点并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适宜的家庭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增加惠民医院和惠民医疗点,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
2.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预防工作。针对老年病共性致病因素,实施宣传、教育、咨询、普查、主动介入服务等综合干预措施,促进老年人疾病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在全省普遍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5%以上。每2年为老年人做1次健康检查,实行不间断的健康管理。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率达到40%。
3.积极发展老年保健事业。大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健身活动,增强老年人保健意识和能力,提高老年人健康素质。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健康、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和心理健康指导服务,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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