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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132号 2011年12月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广泛传播人道主义精神,推进社会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以下简称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应急救护是在专业急救人员到来之前,由应急救护员(第一目击人)志愿为伤病者提供及时的初级现场紧急人道救护行为。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对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后把握最佳救援时机减少人员伤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能够减少因缺乏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现场紧急救治不当所导致的人员伤残和死亡。因此,各级政府要把应急救护培训工作作为社会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任务和保障民生的生命工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全民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努力提高人民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 总体目标。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使人民群众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普及率显著提高,到2014年末,全区红十字救护人员占自治区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2%,努力实现“凡是有人身伤害的事故现场,就有经过红十字会培训的救护员实施救护”的目标。
  (三) 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统筹规划原则。应急救护培训工作要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坚持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提高全民综合素质相结合、与安全生产相结合、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将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发展规划,纳入政府民生工程。
  2.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原则。应急救护培训工作要面向全社会普遍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的对象是: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各类学校在校师生,农牧民和社区居民。重点在教育、民航、铁路公路交通运输、公共服务、旅游、电力、矿山、煤炭等行业开展救护员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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