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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需求,而借款人有一定还款能力的,可同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合并构成组合贷款,贷款期限必须一致,贷款抵押为同一抵押物。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住房的现值,按以下方式之一确认:
  1、借款人合法购买的一手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按购房价款确认;管理中心对抵押房产价值有疑问时,有权委托进行评估,其现值按评估价值与购房价款孰低者确认。
  2、借款人合法购买的一手住房,签订购房合同超过一年(含一年),以及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政府设立的事业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房产价值与购房价款孰低者确认。
  第十三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购买一手住房的,在《房地产权证》办妥前,由售房单位对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持相关资料,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不准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审核意见书,由借款人到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同放弃。
  第十六条 购买一手住房的,受托银行以转账支付方式,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划入预售许可证注明的预售款监管账户),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购买二手住房的,受托银行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的收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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