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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房金管〔2011〕3号)


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2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住房公积金资金为来源,向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先存后贷,贷款担保,按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借款人的配偶(缴存职工)可作为共同借款人。
  一手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建造并取得政府批准销(预)售,且可用于办理合法抵押登记的自住住房。二手住房是指售房人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能够在房地产市场上进行合法交易,且可用于办理合法有效抵押登记的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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