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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82号)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1年12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体育竞赛管理,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各行业的体育运动会以及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
  第四条 体育竞赛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和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体育竞赛实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竞赛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体育竞赛进行投资、赞助和捐赠。
  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体育竞赛提供捐赠、赞助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 规范与安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体育运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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