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 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把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合同的条款之一,并定期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第三十二条 职工有权向管理中心揭发、检举、控告单位挪用、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单位成立30日以上6个月(含6个月)以下,且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含2万)元以下罚款;
(二) 单位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含1年)以下,且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含3万)元以下罚款;
(三) 单位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3年(含3年)以下,且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含4万)元以下罚款;
(四) 单位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且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含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开户职工人数在30人(含30人)以下,处以1万元以上,2万(含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