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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连续三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单位,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劳动情况表》;
  (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四)需要提供或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的单位,期满后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期满后应当办理补缴缓缴并恢复正常缴存。缓缴期间如需要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销户的,单位应当先为职工办理个人补缴。缓缴单位未补缴的缓缴部分,视为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转移与封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一)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调动工作,原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凭有效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
  (一)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原单位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在本单位封存手续。
  (二)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清算期间,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账户注销登记。原单位职工劳动关系未落实到新的缴存单位的,由原单位或清算组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入管理中心托管集中封存户手续。
  转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新单位应办理该职工个人账户转入新单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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