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位职工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或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自办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的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单位更名手续。
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七月份调整一次。单位应在每年7月份前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调整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缴存基数。
本条款所称的上一年度是指上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下一年度是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十一条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与第十条所称的上一年度含义相同)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省政府批准的本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在规定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缴存比例,并按程序报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