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料来源。
为提高考核评价数据的真实性,促进考核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考核评价工作所需的市、县(区)数据统一由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确定具体指标(项目)的考核责任部门组织调查、审定和报送。同时,由省统计局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区)政府建立考核评价指标统计报表制度,逐步将考核评价指标的统计调查任务纳入正常的统计工作之中。各项考核评价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由省考核办另行发文。
三、考核评价的程序
(一)对设区市政府的考评程序。
1.各设区市政府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自评,并于2012年2月底前将自评结果和相关数据资料报省考核办(分别报送至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和省统计局综合处,下同)。
2.负责具体指标(项目)考核的省直有关责任部门于2012年2月底前将相关考评数据报省考核办。
3.省考核办根据报送的考评数据,对设区市政府上报的自评结果和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
4.省考核办按计分方法,计算单个指标(或项目)的分值和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四项考核评价体系的得分,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序。
5.省考核办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核查、汇总、计分结果送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二)对县(市、区)政府的考评程序。
1.各设区市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对所辖的县(市、区)政府进行考评,并于2012年2月底前将考评结果和相关数据资料报省考核办。
2.省考核办对设区市政府上报的考评结果和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核查、汇总。
3.省考核办按计分方法,计算各县(市、区)单个指标(项目)的分值和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农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六项考核评价体系的得分,并按照考核评价体系得分的高低,分别提出先进县(市、区)的初选名单,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农业发展各12个,生态环境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各8个。财政总收入首次迈入十亿元、二十亿元、三十亿元行列的县(市、区)以及财政总收入原已达到十亿元、二十亿元、三十亿元且当年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名单由省财政厅负责确定。
4.省考核办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各项先进县(市、区)的初选名单以及排位、得分等情况送省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审核,提出各项先进县(市、区)名单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5.在评选先进时,凡主要领导违反计划生育,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列为信访重点管理的县(市、区),均实行“一票否决”。
四、考核评价的表彰
根据考评结果,省委、省政府于2012年6月底前对获得先进的市、县(区)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考核评价体系得分前两名的设区市进行表彰奖励,一个设区市最多只能获两个奖项。固定资产投资先进设区市奖励200万元,其他三个奖项各奖励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