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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县政府考核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县政府考核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1〕180号 2011年10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1年度市县政府考核评价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度市县政府考核评价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各地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现就做好2011年度市县政府考核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评价的内容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农业发展、财政收入、生态环境建设(含旅游业发展,下同)、和谐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含城市建设,下同)七大项,除财政收入外的各项考评指标(项目)见附件1-6。
  对设区市的考核评价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四个单项。
  对县(市、区)的考核评价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农业发展、财政收入、生态环境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七个单项。
  二、考核评价的方法
  (一)计分方法。
  1.单个指标(项目)的计分采取功效系数法、直接扣分或计分的方法。
  (1)动态性指标:采取功效系数法计分,即将参评市、县(区)的指标值由大到小排序,最大的计100分,最小的计60分,其他的采取〔(本市、县(区)值-最小值)×40/(最大值-最小值)〕+60的公式计算方法确定得分。
  (2)控制性指标:以未发生为满分,按发生数扣除一定数量的分值,扣完为止。
  耕地保有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计满分,未实现的扣3分,且每减少耕地超过1%再扣3分,但通过缴纳开垦费异地平衡的扣0.5分。
  空气质量:空气质量达到Ⅰ级的计满分,每降低一级扣2分。
  出生政策符合率:完成计划的计满分,未完成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
  出生人口性别比:低于全省平均值和上年数值的计满分,高于上年数值的计零分;高于全省平均值的,降幅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扣1分、降幅低于全省平均值的扣1.5分。
  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非正常进京、进省上访人次:未超过目标控制数的计满分,超过的相应扣分。
  (3)其他指标:水利改革发展、“一大四小”造林绿化合格率、旅游综合收入相当于GDP比重、省长手机信箱办结率、应急管理、公众安全感民意调查指数和民生工程群众满意度民意调查指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合格率、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实施进程、民生工程目标完成程度、机构编制管理、廉政建设指数、城市建设分别采用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信访局、省应急办、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省银监局、省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民生工程各领导小组、省编办、省监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评分。
  2.综合计分采用加权平均法。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农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六项考核评价体系的综合得分按照其中的指标(项目)得分和相应权重进行加权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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