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提升环卫作业服务质量。加大对城市道路保洁等作业车辆和设备的投入,逐步提高城市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要分别在2013年底、2014年底和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全面开放环卫作业市场,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提升环卫作业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监管
(十二)改进垃圾处理运行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做好雨污分流和防飞散工作,科学实施消杀除臭,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有效控制垃圾异味。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噁英等污染物,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在厂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主要污染物在线检测数据,确保达标排放,同时,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安全生产等突发事件。
(十三)完善法规标准和相关制度。全面落实《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配套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不断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严格执行垃圾处理市场准入管理规定,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坚决清出市场。
(十四)严格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充实各级特别是乡镇、街道生活垃圾处理监管力量,做到有机构管理、有专人负责,逐步形成统一、高效、顺畅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加强垃圾处理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督察巡视工作,完善约谈和通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各地市容环卫、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二噁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1次,必要时加大监测频次,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开展已建成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