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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5.提高妇女在执法的和司法中的影响力。提高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中女领导的比例。鼓励和推荐符合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监督员。涉及妇女犯罪案件,应有一定比例女性陪审员参与及由妇联系统派出的特邀陪审员参与。
  6.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课程培训,提高立法、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7.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犯罪活动。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鼓励群众举报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8.加大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9.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进程。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能作用,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合作和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10.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制止和惩戒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女性抵御性骚扰的意识和自我防卫能力。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1.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行公平补偿。
  12.维护妇女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3.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网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14.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国家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纲要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纲要实施的指导和督促。
  (二)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纲要目标分解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将指标纳入本部门的监测统计体系,及时掌握达标进度。每年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将纲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妇儿工委全体会议,汇报、交流实施纲要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三)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纲要的顺利实施。应将实施纲要所需的经费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纲要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适当安排专项经费。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和妇女事业的发展。
  (四)加大实施纲要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原则,宣传纲要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政策和国际公约,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五)探索总结纲要实施的工作方法。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在纲要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纲要实施。
  (六)加强实施纲要的能力建设。将实施纲要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纲要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七)鼓励妇女参与纲要的实施。妇女既是实施纲要的受益者,也是实施纲要的参与者。在实施纲要过程中,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不同阶层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纲要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监测评估是实施纲要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通过监测评估,及时准确把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和调整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纲要目标的实现,为制定未来妇女发展规划奠定基础。
  (二)建立综合统计和监测评估制度,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
  建立完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与妇女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各部门的常规统计或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市妇女发展监测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按要求向统计局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行情况,向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本部门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区级纲要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统计部门负责,承担纲要目标任务的有关机构统计和业务人员组成。监测组负责纲要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报告等。
  评估组由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纲要目标任务的有关机构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评估组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聘请特约监督员。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和领导,对两纲的实施和监测评估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专业的指导意见。
  (四)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纲要实施工作。

厦门市儿童发展纲要
(2011-2020年)

  前言

  本纲要所指儿童年龄为出生至未满18周岁。
  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阶段。为儿童提供良好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发挥儿童的潜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儿童是人类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和优化儿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提高儿童的综合素质,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儿童事业发展,造就高素质的一代新人,是加快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迫切需要。
  为了更好地为儿童发展创造条件,厦门市颁布了《厦门市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十年来,在市政府的积极努力和社会各界的通力支持下,纲要的目标基本实现:我市儿童事业的发展取得全面进步,儿童成长环境逐步优化;儿童的健康状况持续改善,儿童的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儿童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孤儿、贫困家庭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关怀和救助;儿童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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