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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二)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三)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四)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

  (一)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有关机构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

  (四)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七)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给予积极配合;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相关的资金管理机构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列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实施步骤实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重大设计变更、办理竣工结算和决算等事项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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