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地方财政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