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财办〔2011〕16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
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
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制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财政投资评审的具体范围。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建设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上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实施,并参照财政部委托地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