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常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五)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实施;
(四)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五)对准备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举行重大活动的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