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二号)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1月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5日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
(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 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