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成本调查机构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应按规定制定较为完善的工作方案,组成定价成本监审小组,必要时聘请财会等方面专家参加,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初审合格后,深入企业进行实地审核、监审,形成成本核增核减意见,以《成本监审意见告知书》的形式征求生产经营者意见。生产经营者对核减情况有异议且不能协调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在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及时出具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经分管成本工作的委(局)领导批阅后,送达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处(科)。制定或调整价格时,业务处(科)应将成本监审报告作为调价文件的附件一并提交审议和决策。
举行价格听证会的成本监审报告,应按规定提前印发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 成本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不得用于定价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以外的其他事项,不得泄露其商业秘密。
第十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加强定价成本监审档案管理,逐步建立定价成本监审资料数据库。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定价成本监审审批表
申报部门
(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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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者名称(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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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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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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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定调价
成本监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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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本监审项目的要求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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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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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业务工作
委(局)领导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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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分管成本
工作委(局)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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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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