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1〕1274号)
市电力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本市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电力用户(不含居民住宅、农业生产),除供电容量最大的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收费标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