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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符合国家和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并对市工程研究中心予以认定命名。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待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发展需要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验收合格的工程研究中心进行年度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相应主管部门。年度运行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含市工程研究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情况;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情况;关键技术研发的重大进展;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及培养行业人才情况;中心运行管理机制;中心的经营和效益等情况。
  第十四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的市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推荐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市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警告,并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的市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将取消其被认定的市工程研究中心称号。
  第十五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
  (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核查。
  第十六条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和市产业政策、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实际运行状况,对市工程研究中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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