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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高技〔2011〕1457号)


各区县、“三区”发展改革部门,企业集团和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52号令)的要求,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提高产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和规范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工程研究中心是根据建设创新型城市、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由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独立或联合组成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研究中心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宗旨是以我市和行业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市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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