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或市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请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和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对有关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并对市工程实验室予以认定命名。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市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待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发展需要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
第十三条 市工程实验室建设单位应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相应主管部门;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市工程实验室完成市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对市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天津市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优秀的市工程实验室,市发展改革委将择优推荐申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市工程实验室,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警告,并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的市工程实验室,市发展改革委将取消其被认定的市工程实验室称号。
第十六条 市工程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经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市工程实验室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市工程实验室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核查。